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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模具工业协会行规发表时间:2022-08-27 1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模具工业的发展,维护行业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行规。 第二条 成都经开区模具工业协会在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区工商联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完善本行业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模具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三条 凡是本协会从事模具行业生产、经营的会员企业,都应自觉遵守本行规。 第四条 成都经开区模具工业协会负责本行规的制定、解释、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文明经营,诚实服务,讲究信誉,保证质量。 第六条 提倡同行之间团结互助、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和交流,反对以不道德的言行损害行业及同行的合法权益。对行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以通过协会民主协商解决,充分发挥协会组织作用。 第七条 反对弄虚作假、欺骗用户、无序竞争及损害同行信誉等不良行为。 第八条 加强对行业中企业的员工培训,提高行业水平,提倡尊重人才、关心人才,反对不择手段在本行业挖人才的行为。 第三章 行业行规 第九条 合理制定产品价格,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原则,行业内防止任意抬价和压价等恶性竞争行为,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和企业及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严格执行发改局、技术监督局、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及国家政策规定,按时缴纳各种规费和税收,反对偷税、漏税行为。 第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成员单位之间如产生矛盾或纠纷,应通过协会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如有成员单位遭遇不良客户,应在本行业中予以内部通报。 第十三条 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被辞退或开除的人员,应通过协会在行业中予以通报,成员单位在180天以内不予聘用该人员。 第十四条 为保护成员单位的权益,维护成员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合同期内辞职或离职,应通过协会在行业中予以通报,成员单位在一年以内不予聘用该人员。如有成员单位已经聘用该人员,应予以辞退。 第四章 行规管理 第十五条 为落实本行规的贯彻、执行,对认真执行行规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行业内推广,扩大影响。 第十六条 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由协会理事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裁决并通报。 第十七条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模具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接待和来信来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行规经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模具工业协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对所有会员单位都发生约束力。 第十九条 本行规解释权属经开区模具工业协会。本行规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本行规于2012年1月6日第一届五次会员大会上通过。 |